8月15日,省卫健委在官网公布安徽省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举报途径, 途径包括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卫健委、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省医疗保障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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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开展
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
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教育APP
严禁变相收取借读费、择校费
.......

据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网站消息,该局与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 部署对2021年秋季学期以来,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和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开展专项检查 。
据介绍,此次 重点查处未按规定执行教育收费公示的行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行为,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社会反映的其他突出问题 。
主要包括:
● 未按规定在学校醒目位置、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等地方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 收取未经公示的费用和与公示内容不符的费用;
● 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情况;
● 学校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捆绑收费;
● 强制或变相强制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并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违规自立项目收费;
● 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返还款和擅自提高代收费标准;
● 借助家委会、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合作方等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
●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和超时段、超限额收费;
● 校外培训机构价格欺诈、虚假宣传;
● 各级各类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赞助费、共建费或捐资助学费,以及通过基金会、社会中介、培训机构等关联交易变相收取借读费、择校费等;
● 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教育APP并收取费用;
●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岗位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等行为。
本次会议通报了
安徽城市危旧房摸底调查工作情况
对下一步工作做了部署安排
提出了明确要求
合肥市急需紧缺专业公务员专项招考115人
阜阳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引进22人
蚌埠市广播电视台公开招聘10人
池州市青阳县选调优秀教师4人
阜阳二中招聘教师8人

各科目安排及占九年总课时比例

义务教育课程各科目周课时设置

义务教育课程周课时分配示例

8月天气闷热,湿度大,蚊虫易孳生,病菌繁殖较快;又恰逢暑假时期,人们外出旅游等活动增多。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要做好肠道传染病、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食源性疾病等疾病防控,此外也要谨防高温中暑。
一
肠道传染病
肠道传染病是指由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引起的,以腹泻、腹痛为主要症状的一类传染病,主要经粪-口途径传播,人群普遍易感。夏季常见肠道传染病包括霍乱、细菌性痢疾、伤寒、副伤寒、其他感染性腹泻等。
预防措施:
1.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饭前、便后和加工食物前要认真洗手,避免病从口入。
2.吃熟食,喝开水
少吃生冷食品,食品一定要煮熟、煮透,尤其是甲壳类水产品的烹饪时间要充足,不可生食;喝开水,不喝生水。
3.生熟食品应分开
加工食物时生熟要分开,熟食要用专用案板、刀具和盛放容器,避免交叉污染。
4.外出就餐注意卫生
外出就餐要选择卫生条件好、具备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正规餐厅,尽量不吃路边摊,少吃凉拌菜、沙拉等生冷食物,聚餐时倡导使用公筷或分餐。
5.保持环境卫生
做好居家环境卫生,注意防蝇、灭蟑,及时清除垃圾,保持环境清洁。
二
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

俗称“蜱虫病”,是一种由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病毒感染引起的自然疫源性疾病,主要通过蜱虫叮咬传播,临床表现以发热(多在38℃以上)、白细胞降低和血小板减少为主,部分患者可因肝、肾、心脏等多器官衰竭而死亡。该病在我省山区和丘陵地带多发。
预防措施:
1.保持住家附近的环境卫生
定期清理住家周围的杂草,整齐堆放杂物,经常打扫禽畜圈舍,及时清除垃圾,避免蜱虫孳生。
2.做好个人防护,避免暴露
蜱虫活跃季节,尽量避免在草地、树林等蜱类主要栖息地长时间坐卧、晾晒衣物。户外活动时,应穿浅色长袖衣裤,扎紧裤腿或把裤腿塞进袜子/鞋子里,裸露的皮肤涂抹驱避剂,包括避蚊胺、异丙啶等。
3.科学处理蜱虫叮咬
如发现体表有蜱虫附着,不要生拉硬拽。可用酒精涂在蜱虫身上,使蜱虫头部放松或死亡,再用尖头镊子垂直向上取出蜱虫。取出后,用碘酒或酒精局部消毒伤口,并密切观察身体状况2周,若出现发热、叮咬部位发炎破溃及红斑等症状,应及时就医。
三
食源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各种致病因素经摄食进入人体引起的疾病。夏季气温高,湿度大,细菌容易滋生繁殖,易发生细菌性食源性疾病。
预防措施:
1.保持居家清洁
饭前、便后和食物制备前要洗手,保持厨具、餐具和厨房环境清洁。
2.防止病从口入
喝开水,不喝生水;食物要彻底煮熟煮透,尤其是肉、禽、蛋和海水产品;尽量不食用隔夜剩饭菜,若再次食用,要彻底加热。
3.食材注意存放
购买新鲜食材,肉、禽类和海水产品要与其他食物分开存放,加工食材的厨具、餐具要生熟分开。
四
高温中暑

中暑是指在高温环境下,人体体温调节功能紊乱导致的急性中枢神经系统和循环系统功能障碍,以高热、皮肤干燥及中枢神经系统症状为主要特征。
预防措施:
1.充分补水、补盐
夏季可饮用一些淡盐水,补充身体流失的水分和盐分。
2.外出注意个人防晒
高温天气应尽量避免外出,如确需外出,最好避开正午时段,外出时应穿浅色宽松衣物,佩戴遮阳帽、遮阳镜、遮阳伞等防晒用品。
3.配备防暑降温药品
在户外活动或从事高温作业的人群,应注意合理休息,可携带十滴水、藿香正气水、人丹等药物备用。
4.注意个人饮食、睡眠
夏季应清淡饮食,增加蔬菜、水果及优质蛋白质的摄入,保证充足睡眠,规律生活和工作。
一、事业单位
黄山祁门县融媒体中心招聘播音员(主持人)2人
一、报名时间
8.2-6
二、报名详情
https://www.ahqimen.gov.cn/zxzx/gsgg/9200703.html
蚌埠怀远县事业单位招聘56人
一、报名时间
8.9-14
二、报名详情
https://www.ahhy.gov.cn/xwzx/tzgg/81289877.html
二、学校/教师招聘
巢湖学院高层次人才招聘106人
一、报名时间
邮箱报名
二、报名详情
https://hrss.ah.gov.cn/zxzx/ztzl/ahsszsydwgkzpzl/ssgxgkzp/8780082.html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招聘10人
一、报名时间
7.26-8.10
二、报名详情
https://www.uta.edu.cn/2023/0724/c1112a136113/page.htm
合肥瑶海区2023年公开选调教师30人
一、报名时间
7.27-8.2
二、报名详情
https://www.hfyaohai.gov.cn/yhqjytyj/tzgg/11313795.html
芜湖无为市城区学校选调教师92人
一、报名时间
8.1-3
二、报名详情
https://www.ww.gov.cn/openness/public/6603481/38552768.html
阜阳颍东区面向区内农村学校公开选调教师55人
一、报名时间
8.2-4
二、报名详情
https://www.yd.gov.cn/content/detail/64c232f0886688ee498b4574.html
池州东至县城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选调70人
一、报名时间
7.31(现场报名)
二、报名详情
https://www.dongzhi.gov.cn/OpennessContent/show/1415854.html
黄山市黄山区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2人
一、报名时间
8.5-9
二、报名详情
https://www.hsq.gov.cn/dwzw/tztg/9201178.html
黄山休宁县城区学校公开选调教师31人
一、报名时间
8.1-2
二、报名详情
https://www.xiuning.gov.cn/xwzx/gsgg/9201028.html
黄山黟县城区小学及幼儿园选聘教师7人
一、报名时间
7.26-8.1
二、报名详情
https://www.yixian.gov.cn/zwgk/public/6616523/11159902.html
宿州萧县公开招聘幼儿园教师120人
一、报名时间
8.2-5
二、报名详情
https://www.ahxx.gov.cn/public/6629711/159299421.html
三、医疗卫生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招聘高层次人才101人
一、报名时间
12.31截止
二、报名详情
https://hrss.ah.gov.cn/zxzx/ztzl/ahsszsydwgkzpzl/ssgxgkzp/8780044.html
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安徽医院招聘31人
一、报名时间
8.6截止
二、报名详情
http://www.ahetyy.com/news_9250.html
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招聘27人
一、报名时间
8.8-14
二、报名详情
https://www.whsph.com/a/xinxigongkai/renshizhaopin/20230728/18661.html
芜湖市第三人民医院招聘编内11人
一、报名时间
8.8-14
二、报名详情
http://www.wuhusy.cn/article/yiyuangonggao/20230728/2531.html
黄山市直医疗卫生机构招聘急需紧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37人
一、报名时间
7.27-8.2
二、报名详情
https://wjw.huangshan.gov.cn/tzgg/tzgg/9135686.html
马鞍山十七冶医院招聘35人
一、报名时间
详见公告
二、报名详情
https://xsc.bbmc.edu.cn/jyzdzx/info/1078/5943.htm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安徽省中小学十佳班主任、优秀班主任和第三届安徽最美教师推选活动的通知》(皖教秘师〔2023〕47号)文件精神,我局开展了安徽省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和第四届安徽省最美教师推荐工作,经学校民主推荐、县教育局组织初审,拟推选 利辛县实验小学孙振、利辛中学高新广 2名同志为安徽省中小学优秀班主任人选, 利辛高级中学胡彬、利辛县金石中学徐广洞 2名同志为第四届安徽省最美教师人选,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公示期:2023年7月26日——8月1日
监督电话:0558—8810280
利辛县教育局
2023年7月26日


近日,安徽省2023年面向社会招录消防员相关事项公告已出,此次安徽省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消防员540名。本次招录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全文如下:
安徽省关于国家综合性
消防救援队伍
2023年面向社会招录消防员的公告
为有效履行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职责使命,根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人社部发〔2021〕58号)和《应急管理部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2023年面向社会招录消防员的公告》(2023年第5号),现就安徽省2023年面向社会招录消防员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计划
经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此次安徽省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消防员540名。消防救援队伍招录360名,其中,高校应届毕业生120名、退役士兵120名、社会青年120名;森林消防队伍180名,其中,高校应届毕业生60名、退役士兵60名、社会青年60名。
二、招录条件与范围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志愿加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四)年龄为18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出生时间为2000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退役士兵、具有2年以上灭火救援实战经验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政府专职林业扑火队员,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1998年9月1日以后出生);对消防救援工作急需的特殊专业人才,经应急管理部批准年龄可以进一步放宽,原则上不超过28周岁(1994年9月1日以后出生);
(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和心理健康;
(七)具有良好的品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高校应届毕业生须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学位的2023年应届毕业生。国家统一招生的2021年、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离校时和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两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者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以按高校应届毕业生对待。
退役士兵须为解放军或武警部队服役期满退役士兵(含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满退出消防员),以作战部队退役义务兵为主。
年龄放宽至24周岁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政府专职林业扑火队员,须在基层一线灭火救援岗位(按基层站、队战斗班组人员编组认定)工作,具有2年以上直接从事消防救援实战经历。
三、网上报名及资格审查
消防员招录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资格审查采取网上初审、现场复核的方式进行。
(一)网上注册报名。招录对象可在2023年7月20日23时后、8月10日18时前登录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平台(http://xfyzl.119.gov.cn),查询浏览招录信息、注册报名。
招录对象根据本人身份类别,对应选择人员类型(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士兵或者社会青年),填报个人信息进行账号注册和实名认证。退役士兵招录对象不得隐瞒服役经历选择“高校应届毕业生”或“社会青年”注册,一经发现取消招录资格。
招录对象凭注册账号、密码登录报名系统进入相应报名通道。按系统提示录入报考意向、调剂志愿、学历经历、表彰奖励等信息,并上传证件照片和居住证、退伍证等图片。报名证件照片包括本人近期1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须为蓝色或白色背景,295×413像素,jpg或jpeg格式)和身份证照片(横向拍摄身份证正、反面,身份证须整体处于居中位置,不留边框,确保清晰,jpg或jpeg格式),证件照片需经系统工具核验通过后方可上传。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招录对象须填写所学专业及专业代码(可在消防员招录平台通知公告栏查询)。年龄放宽至24周岁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政府专职林业扑火队员,须提交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2年以上消防救援实战工作经历证明。提供虚假报名信息的,取消招录资格。
招录对象可按照个人意向选择在户籍地省份或经常居住地省份报名。在户籍所在地省份报名的,可根据招录计划选择报考意向;持居住证在经常居住地省份报名的,只可报考当地消防救援队伍或森林消防队伍。报名意向栏设有调剂选项,如选择服从调剂,可按个人意向在“同省跨队伍”(志愿在本省的消防救援队伍和森林消防队伍间进行调剂)、“同队伍跨省”(志愿在所选队伍内进行全国范围调剂)、“跨省跨队伍”(志愿在全国范围内的两支队伍间进行调剂)选项中进行选择。服从调剂人员录取几率更高。
申请特殊专业人才放宽年龄报名的,由本人于7月27日前向省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录办”)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件证书复印件,经省级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组织审核、公示并报应急管理部审批同意后,办理网上注册报名。标准条件和办理程序见附件1。
招录对象也可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支队、大队、消防救援站(中队),领取宣传资料,现场上网填写报名信息。招录对象须凭注册账号、密码打印准考证,查询招录进度,请务必牢记。
因后期通知基本通过电话或发送短信方式进行,请确保所填报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保持通畅。
(二)网上初审。网上报名期间,省招录办同步对招录对象报名信息进行初审,原则上报名信息提交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历次消防员招录录用备案后非正当原因擅自离职的,初审不予通过。
网上初审前,招录对象可自行修改报名信息或注销注册信息。网上初审通过后,报名信息原则上不得修改。招录对象发现报名信息或选择注册人员类型有误确需修改的,须由本人在报名系统中提出申请、说明事由,经省招录办审批后,自行修改信息重新提交审核或注销后再次注册报名。对报名信息不完整或选择注册人员类型有误初审未通过的,招录对象应根据报名系统提示,自行修改信息重新提交审核或注销后再次注册报名。初审发现不符合条件范围的,招录对象可在报名系统中提出修改信息申请,详细说明修改事由,报省招录办审核、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审批后,自行修改信息重新提交审核或注销后再次注册报名。修改信息申请仅限1次,招录对象须于8月8日前申报,8月9日0时起不再受理。
(三)现场复核(8月15日前)。招录对象根据网上初审结果,按各市招录工作组通知要求,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及在线认证报告、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证明、退伍证、立功受奖等证件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参加现场复核。年龄放宽至24周岁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政府专职林业扑火队员,须提供本人2年以上消防救援实战工作经历证明和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缴纳社保材料。通过复核的,须认真阅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2023年消防员招录知情书》(附件2),并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报名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拒不签字的,取消报名资格。
报名信息不实不全或不符合招录条件范围的,不予通过。资格审查现场复核结束前未能按要求提供学历认证材料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国家统一招生的2021年、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离校时和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按高校应届毕业生报名的,资格审查现场复核结束前未能提供个人社保缴纳记录证明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年龄放宽至24周岁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政府专职林业扑火队员,资格审查现场复核结束前未能提供本人2年以上消防救援实战工作经历证明和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缴纳社保材料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服役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和已评定残疾等级或带病回乡记录的、全程退役(退出)的,不予通过。
四、招录考核
通过资格审查的招录对象,持身份证、准考证参加后续招录考核。考核项目包括体格检查、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测试、心理测试和面试、政治考核。具体时间、地点由各市招录工作组通知。
(一)体格检查及心理测试(8月16日-23日)。在指定的市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陆勤人员)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的不予招录。招录对象对体检结果持有异议、申请复检的,经省招录办同意,可以进行一次复检,体格检查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对可通过服用药物或其他治疗手段影响检查结果的项目不予复检,初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基于消防救援工作的特殊要求,对已评定残疾等级和有严重伤病治疗记录等不适宜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不予招录。
心理测试采用消防员招录心理测查系统进行,由系统自动评判“合格”或“不合格”,心理测试不合格的,不予招录。
(二)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测试及面试(8月24日-8月31日)。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2023年消防员招录体能测试、岗位适应性测试项目及标准》(附件3)执行。体能测试实行量化评分,单项有效成绩为1分~15分(未取得有效成绩的不予招录),总成绩最高40分。岗位适应性测试有一个单项达不到“一般”标准的予以淘汰。
面试参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做法实施,实行量化评分,满分100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面试不合格的,不予招录。
(三)政治考核(9月1日至9月11日)。参照征兵政治考核要求进行。
五、公示及录用
(一)公示录用(9月18日前)。根据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士兵、社会青年三类招录对象的体能测试、面试总成绩和直接录用、优先录用规则分别排名,综合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岗位适应性测试情况,省招录办按不超过招录计划130%的数量分类确定拟录用、待补录人员名单,在招录平台通知公告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招录对象公示前须签订入队承诺书,拒不签订承诺书的取消录用。
1.直接录用规则: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招生统一考试且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学位的毕业生,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出消防员,招录考核合格的直接录用,优先顺序为学历层次、急需专业(专业目录见附件4)、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在计划指标内依据排名从高到低依次录用(下同)。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应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或《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组织实施的立功受奖项目。
2.优先录用规则:全日制大学专科急需专业毕业生优先录用。对中共党员、荣获“三好学生” “优秀团员”等表彰的人员、放宽报名年龄条件的特殊专业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根据公示情况,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二)入职训练(9月25日前)。新录用消防员参加为期一年的入职训练。入职训练3个月内,组织开展政治考核复查、体格检查复检、心理测试复测。健全重点观察、专项体检、加压测试、病历调查等隐性病发现验证机制,将腰椎间盘突出、半月板损伤、韧带损伤、强直性脊柱炎等影响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疾病纳入体格检查复检范围,复检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对录用后未报到,或入职训练2个月内退出的,可以按排名从公示的待补录人员中择优补录。复查复检复测合格的签订入职训练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入职训练期满考核不合格,或者有其他不适宜从事消防救援工作情形的,取消录用。
新录用消防员工作5年(含入职训练期)内不得辞职,非正当原因擅自离职的,此后不得再次参加消防员招录,并记入相关人员信用记录。入职训练期间非正当原因擅自离职的,须退还个人工资,补缴体格检查复检费、训练伙食费等。
六、职业发展和保障
经批准录用的消防员,入职训练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规定,授予相应消防救援衔,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统一分配。工作满规定年限,根据个人能力素质、现实表现和岗位空缺情况,可按规定比例逐级晋升。优秀业务骨干可通过招生考试择优选拔到中国消防救援学院培养,毕业并通过公务员考试后提任基层干部。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消防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通过考试择优录用为干部。
消防员实行与其职务职级序列相衔接、符合消防救援队伍职业特点的工资等待遇保障政策制度。1年入职训练期内待遇按照预备消防士(一档)标准执行。
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规〔2019〕4号)等文件,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在伤亡抚恤、退出安置、就业创业、家庭优待、子女入学、住房医疗、交通出行、参观游览等方面享受专门优待政策。
消防员实行全程退出机制。不适合继续从事消防救援工作,以及因其他原因经组织批准的,安排退出。其中工作不满12年、需要安排退出的按规定给予补助;工作满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由政府安排工作,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达到退休条件的安排退休。
七、纪律与监督
消防员招录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此次招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招录对象报名时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事实的,伪造、编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招录资格的,作弊、串通作弊或参与组织作弊的,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其他招录对象的,以及存有其他扰乱招录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录用资格。省招录办设立举报和报名咨询电话,及时受理相关举报投诉和报名咨询。
报名咨询电话:0551-62299030
监督举报电话:0551-62996266
材料邮寄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3388号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
以上电话均在工作日工作时间接受投诉、咨询。
附件:
附件6:安徽省各地市消防员招录咨询电话及地址.xls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五号)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已经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29日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目 录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
第四章 社区养老服务
第五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六章 医养与康养
第七章 智慧养老服务
第八章 扶持保障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健全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养老服务工作,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以及相关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为基础,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文体活动、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紧急救援等服务。
第三条 养老服务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家庭尽责,坚持统筹发展、保障基本、市场运作、普惠多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整合养老服务资源,研究解决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通过配备相应的社区工作者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养老服务工作力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养老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养结合工作并建立健全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农业农村、商务、金融监管、医疗保障、数据资源、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以及养老服务行业组织、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
鼓励开发老年人力资源,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促进老有所为。
第七条 老年人子女及其他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义务。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履行公益宣传义务,开展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活动,传播适合老年人的康养、文体娱乐、维权、防诈骗等方面知识。
第九条 推动建立长三角区域养老服务一体化发展协作机制,开展人才培养、项目投资、异地养老、康养基地建设等合作,落实异地就医结算政策,实现养老服务资源共建共享、信息互联互通。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将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村庄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落实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建设等要求。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家和省养老服务设施人均用地标准,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可以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可以以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
第十二条 住宅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民政、卫生健康部门意见。
已建成住宅区没有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期限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并符合无障碍环境、消防安全、生态环境、卫生防疫等要求。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均衡合理布局,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建设有关养老服务设施。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与老年人生活出行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推动老年人、残疾人家庭开展适老化、无障碍设施改造,对困难老年人家庭按照规定给予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拆除养老服务设施。
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或者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养老服务设施规模和标准建设或者置换,建设期间应当安排过渡用房。
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六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培育和传承家庭美德,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履行法定义务,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居住或者就近居住;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居家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开发老年宜居住宅,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十七条 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根据老年人的需求,提供生活起居、卫生护理、康复辅助、环境清洁、助餐、助浴、助行、助医等上门服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家庭延伸,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者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
鼓励、支持养老机构中的护理人员为农村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护理服务,对其家庭成员进行护理指导。
第十九条 对高龄、空巢、独居、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其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高龄、空巢、独居、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实施定期探访,提供精神慰藉、安全防护等关爱服务;探访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社区养老服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
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辖区内养老服务信息搜集和发布、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指导、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资源整合等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发挥平台作用,整合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社区助餐、医养康养结合、养老顾问等养老服务资源,提供综合性养老服务支持。
社区(村)养老服务站应当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浴、健康指导、文体娱乐等便利可及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应当支持专业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社区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企业开展物业、家政和养老相结合的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支持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投资新建、购买房屋、利用自有房屋、租赁场地等方式建设或者使用养老服务设施,依法设立服务网点,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站、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等,通过新建、改建、整合等方式,建设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合作共建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运营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乡镇(街道)、社区(村)食堂对老年人开放。支持餐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和网络订餐平台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办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鼓励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
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标准提供助餐服务,拓展服务内容,合理制定服务价格,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教育网络,将老年教育延伸到社区(村),为老年人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教育服务,推动老年教育融入养老服务体系,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四条 鼓励、支持发展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互助养老服务模式,提倡低龄健康老年人帮助高龄、空巢、独居、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鼓励探索建立互助性养老服务时间储蓄、兑换等激励回馈机制。
第二十五条 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老年协会等组织利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养老服务工作,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文体娱乐、康养等服务。
第五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六条 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配备与运营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护理等级配备规定数量的护理人员。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配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发挥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在满足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按照规定建立老年人入住管理制度,明确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床位有剩余的,可以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参资入股、整体租赁、委托管理等方式,建设、运营、管理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支持各类主体参与提供普惠养老服务,加大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投入,引导国有资本布局养老基础设施;鼓励民间资本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用于养老服务,扩大普惠养老覆盖面。
第三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依法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并按照约定内容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养老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老年人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划分风险等级,建立服务安全风险防范机制。
养老机构应当保障老年人信息安全,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
第三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等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民族风俗习惯,适宜老年人的膳食;
(二)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以及用具;
(三)及时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使用物品进行清洗消毒;
(四)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五)建立健康档案,按照服务协议提供心理咨询、医疗康复等日常健康服务;
(六)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身心健康,具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禁止歧视、恐吓、谩骂、侮辱、殴打、虐待、遗弃老年人。
第三十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建筑、消防、安全值守、设施设备、食品药品、康复辅具等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定期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依法落实应急处置措施,预防危害发生、防止危害扩大,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备案的民政部门。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六章 医养与康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养结合工作机制,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等资源,发挥互补优势,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民政、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医疗保障、教育、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在政策扶持、设施布局、人才培养、合作机制等方面推动医养康养相结合。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卫生设施的布局,将两者同址或者邻近设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入驻养老机构,方便老年人获取医疗服务。
推动建立相关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规范转换机制。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推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签约等形式开展双向合作,建立康复病床、预约就诊、急诊就诊等医疗服务绿色通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养老机构依法设立老年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其内部设置门诊部、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卫生服务场所。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设老年医学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在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范围。
第四十条 支持执业医师、护士到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机构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到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健康服务。
养老机构有医疗资质的医护从业人员,在职称评定、专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完善基层用药管理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政策,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为老年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方便。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完善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提供定期免费体检、疾病预防、健康评估、医疗咨询等服务。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广适用于老年人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中医特色医养结合服务,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中医健康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提供中医药服务。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利用本地资源引进康养产业市场主体,开发健康养老、旅游养老、生态疗养、中医保健等地方特色品牌康养项目。
第七章 智慧养老服务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建设省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提供全省养老服务信息查询、政策咨询、网上办事和综合监管等服务,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共享。
鼓励县(市、区)依托省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立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对接餐饮、家政、健康等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和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应当优化界面交互、内容朗读、操作提示、语音辅助等功能,推广应用符合老年人需求特点的智能技术服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高智慧化服务水平,推广配置安全监控、健康护理、生活服务等智能设备,为老年人提供无线定位救助、活动监测、行为智能分析、亲情视频沟通等服务。
支持社会力量建立远程居家照护服务系统,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助急等服务。支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配置健康管理、人身安全监护、家用电器监控、楼寓对讲和应急响应等智能设施。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智慧养老产业发展,制定智慧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整合科技创新、数字经济、养老服务等政策,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平台等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应用。
第四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开展辅助护理、运动康复等智慧养老技术研究,研发智能康复辅助器具、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智能养老监护设备、家庭服务机器人等相关产品;鼓励企业开展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金融服务等适老化改造,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
支持在有条件的城乡养老服务中心设置智慧适老化产品租赁平台,探索以租赁方式在老年人家庭推广智慧养老产品和康复辅助器材。
第八章 扶持保障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经费支出列入财政预算,将本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中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五的资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高龄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标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内容、标准等;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并加强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五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和其他从事养老服务的组织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以及建设补助、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
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使用有线电视以及需要缴纳的供电配套工程、燃气配套工程、有线电视配套工程等费用,按照规定享受优惠。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引进、激励评价机制。
支持将养老护理员等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支持职业院校等建设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在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教学实习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的,给予入职补贴;对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按照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推进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领取相应补贴、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信托计划等方式,多渠道、多元化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及相关企业的融资支持。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面向养老服务机构的责任保险、财产保险等保险产品。
鼓励、支持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投保责任保险,扩大责任保险的覆盖范围。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方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知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第五十六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慈善捐赠方式支持养老服务。
支持专业性的社会组织依法为有需要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
第五十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年满六十周岁的父母或者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给予职工护理假。职工是独生子女的,每年护理假累计二十日;职工是非独生子女的,每年护理假累计七日。职工在护理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表现突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褒扬、激励。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养老服务监督管理责任清单,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养老服务运营管理、建筑安全、食品安全、配餐质量、服务价格等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支持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宣传工作,推广养老服务标准化经验。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养老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管理水平、服务质量、老年人及其家属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评定。
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和日常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其享受相关奖励、补贴政策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的规范管理,依法查处涉嫌借养老服务名义实施非法集资、虚假宣传、诈骗等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预收的服务费按照规定缴入存管专用账户。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受理有关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的;
(二)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的;
(三)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按照规定安置入住老年人的;
(四)歧视、恐吓、谩骂、侮辱、殴打、虐待、遗弃老年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养老服务补助、补贴、奖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责令退回,给予警告,并处以骗取资金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标准规划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落实养老服务扶持、优惠政策的;
(四)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未及时核实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二)失能老年人,是指按照国家规定评估确认的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包含失智老年人。
(三)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四)养老机构,是指依法登记、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五)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托养服务的房屋、场地等。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7月17日,省青年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了《关于确定安徽省青年发展型城市(县域)建设试点名单的通知》,确定了6个试点城市和20个试点县域。
试点城市(6个)
阜阳市、宿州市、滁州市、芜湖市、铜陵市、安庆市
试点县域(20个)
濉溪县、亳州市谯城区、利辛县、砀山县、萧县、固镇县、阜南县、界首市、寿县、明光市、舒城县、马鞍山市花山区、含山县、芜湖市繁昌区、宣城市宣州区、泾县、铜陵市义安区、池州市贵池区、岳西县、歙县
此次试点周期为2年,时间从2023年8月至2025年8月。 试点过程中,省青年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联合各成员单位,适时组织培训、交流互学,及时通报各地试点工作进展,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持续加强对试点地区的指导,推动安徽青年发展型城市和县域建设取得扎实成效。
安徽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本科第一批院校投档分数及名次(文史)
安徽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本科第一批院校投档分数及名次(理工)
为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农民朋友的交通安全意识,7月18日上午,由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指导,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主办、利辛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利辛县展沟镇政府承办的展演式、联欢式“美丽乡村行”交通安全巡回宣传活动走进利辛县展沟镇苏湾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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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现场以欢快活泼、整齐划一的舞蹈《小小交警先锋队,交通安全手势操》拉开帷幕。少年交警队以规范、整齐的手势,展示停车、直行、转弯等一个个交警指挥信号,传递着守法遵规、安全出行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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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场活动在歌曲《复兴的力量》中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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